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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想賴贍養費 自首假結婚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07.05

台北市潘姓男子搞外遇,遭大陸籍妻子訴請離婚,並求償五十萬元贍養費,他疑似為了省錢,竟佯稱無結婚真意,向移民署自首假結婚。他的謊言被妻子及「前岳父」戳破,士林地檢署查明並非假結婚,給予他不起訴處分。

由於潘姓男子是自首而非申告,並未觸犯刑法誣告罪嫌,他「亂自首」浪費司法資源的結果,卻無法可管。

43歲的潘姓男子月前向移民署自首指出,他在90年8月間和林姓大陸籍女子假結婚,9月4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後,辦理林女來台依親。移民署根據他自首供詞,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偽造文書罪嫌將他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傳訊潘姓男子的林姓妻子調查,林女說,結婚後她們一直住在北投,還搬過家,後來老公和有夫之婦有外遇,被對方的丈夫控告妨害家庭,她知悉後搬離住處,並訴請離婚,求償50萬元贍養費,她認為林是為省這筆錢才佯稱假結婚並自首。她並提出丈夫與情婦通姦被查獲時的照片為證。

檢方調查,潘姓男子確實涉嫌與他人的配偶通姦而遭控告,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處分。除了林女堅稱是真結婚外,他陳姓前岳父也證稱兩人真結婚,陳還表示,他到潘家看孫子時,也看到潘與林女住在一起。

檢方因而認定潘姓男子與林姓女子是真結婚,且潘得知前岳父的供詞後,改口稱是真結婚,只是他長期沒和妻子住在一起,興起與妻子離婚念頭遭拒,他才去自首是假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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