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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下體 不「性」福獲賠46萬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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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下體 不「性」福獲賠46萬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08.27

台北市鄭姓女子搭女同事的機車出車禍,私處撕裂傷,影響性生活,向同事和肇事者求償150萬元,還要賠償她新婚丈夫100萬元;法官認為鄭女新婚丈夫的「身分法益」未受侵害,判決不用賠,鄭女部分則判賠46萬元。

26歲鄭姓女子去年10月結婚,同年7月底搭陳姓女同事的機車,行經台北縣汐止市長青路,被陳姓男子駕車迎面撞上;鄭女腿部及肩部受傷,外陰部撕裂傷。

鄭女說,她的私處經手術縫合後出現疤痕增生狀況,車禍8個月後,性交仍會疼痛,還引發創傷後壓力症候,必須仰賴精神科藥物才能強迫入睡,未來還可能面對人工受孕及剖腹生產等狀況,控告載她的女同事及肇事者陳姓男子要負賠償責任。

經過鑑定,法官認為陳姓肇事者要負90%的責任,搭載鄭女的陳姓女同事要負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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