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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假結婚 老公拒離 婚姻判無效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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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假結婚 老公拒離 婚姻判無效

自由時報 2008/09/2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地院審理一件確認婚姻無效案,女方婚前一個月反悔,但因男方以自殺要脅,及宴客通知等因素,女方同意充當人頭新娘,但事後男方不願離婚,女方則提出婚前簽訂的假結婚協議書,打贏這場官司。

婚前反悔 男以死相逼

據了解,蘇姓男子和劉姓女友均為大專畢業,都有不錯的學歷,蘇並在一家光電公司上班,2人交往多年後論及婚嫁,決定今年4月初舉行婚禮,攜手共組家庭。

不料,劉女在3月初告訴家人不願意和蘇結為夫妻,原因是兩造個性與理念不合,蘇並隱瞞她在外積欠40萬元,且蘇沒錢時,都由劉女支付花費,後因劉女顧及蘇有成家的壓力,及其已發出宴客通知等事宜,蘇並揚言婚禮若無法順利舉行,不惜以自殺為要脅,劉女無奈同意充當人頭新娘。

不過,兩造在婚前的3月26日曾簽訂假結婚協議書,內容包括女方沒有意願結婚,但因顧慮男方宴客等因素,在男方請求下如期完婚,男方並允諾婚後分居、不得要求女方履行夫妻義務、女方隨時可以提出婚姻無效之訴等權利。

婚後劉女因不滿蘇拒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向高雄地院遞狀打官司,並認為當初結婚是虛偽意思之表示,請求判決婚姻無效;蘇出庭應訊,不否認有協議書一事,但指劉女以逃婚要脅他簽字,她還說只需要一個保障,不會拿出來主張,強調沒看過內容。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蘇自稱大學畢業,並為公司採購人員,就簽訂書面契約,應比一般人慎重,不可能沒看過內容就簽字,所辯不足採信。

法官並查,據簽訂假結婚協議書多項要點,認定兩造間既係通謀虛偽為締結婚姻之意思表示,並不具有相互履行婚姻之義務及為夫妻共同生活之實質意思,兩造締結婚姻之行為即屬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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