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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上拜金女 台灣國語救了他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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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上拜金女 台灣國語救了他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2.01

南投縣吳姓男子打官司要陳女歸還投資的三百多萬元,陳女指兩人是男女朋友,為追她送她這筆錢;法官調查發現,吳說的一口台灣國語,不但遭陳女取笑,還播給室友聽,認為如是情侶不可能如此,判決陳女應還錢。

去年五月間,吳姓男子相親認識在台北市工作的陳女,對她有好感,除天天熱線、簡訊,還主動照顧她在南投住院的母親。吳誤信陳母誇言「女兒投資基金已賺了兩棟房子」之語,陸續匯給陳女三百多萬元及廿萬元支票,委託她代為操作基金買賣。

去年十一月間,吳姓男子認為投資環境不佳,要求陳女歸還投資款,陳女一再推託,吳覺得有異,控告陳女侵占,並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他說,他雖曾苦追陳女,但兩人相識四個多月僅見面八次,並未成為男女朋友。

陳女堅稱和吳是男女朋友,吳為了追求她主動匯錢贈與,並說她雖曾在金控公司任職,但並非專業經理人,未向吳推銷基金,吳交付的款項是贈與而非投資款,還出示吳寫的卡片作為兩人熱戀證據,也請洪姓室友證明兩人天天熱線,吳允諾給錢買房子、車子。

但士林地院調查發現,吳寫給陳女的卡片提及「陳小姐、感謝妳父母對我的厚愛、我感覺妳高雅又大方…」稱謂及用詞生疏,內容也僅是表達好感。

且陳女的室友雖證稱是吳主動匯錢給陳女,但也證稱陳女會用擴音播放與吳的對話給她聽,因為吳的台灣國語口音很特別。法官追問「如果妳喜歡的對象口音很好笑,妳會擴音給大家嘲笑嗎?」洪女答稱「當然不會。」法官因而認定兩人非男女朋友。

法官認為,既然不是男女朋友,吳姓男子豈會向姊夫借兩百萬元,再連同自己積蓄,共贈與陳姓女子三百一十萬元?認定吳是投資而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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