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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賣淫夫提告 依通姦罪判刑

廿五歲的王姓女子,和丈夫分居期間,以應召為業,去年搭乘「馬夫」駕駛的小汽車前往飯店接客時,為警方當場查獲。王女丈夫知道妻子賣淫後,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結,依通姦罪判處王女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五年確定。

賣淫被查獲的王女,原本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頂多被裁處拘留,卻因為她在應召當時為已婚身分,和丈夫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就觸犯刑法通姦罪,得接受刑罰的制裁。本案乃相當少見賣淫吃上通姦罪的案例。

王女是在九十一年十月間,和邱姓男子結婚。二人婚後感情不融洽,九十三年六、七月間,兩夫妻一度簽署離婚協議書,二人自此並分居。

由於王、邱夫妻倆簽下離婚協議書後,一直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使得離婚協議沒有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便分居多時,二人在法律上還是合法夫妻關係。

因王女和丈夫分居後,充當應召女郎,在台北縣市飯店、汽車旅館接客賣淫,去年五月間,王女搭乘吳姓馬夫駕駛的汽車,前往北市八德路四段一家飯店,準備從事性交易時,為警方當場查獲。

邱某事後知道妻子賣淫被查獲,就到地檢署控告妻子涉嫌觸犯通姦罪。檢察官起訴王女聲請簡易判決,王女一審被判刑二月,可以易科罰金,上訴台北地院普通庭二審後,她和邱某正式辦妥離婚手續。

王女雖因此結束婚姻關係,卻無助所涉通姦案,因行為當時,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合議庭考量王女坦承不諱,且態度良好,又沒有前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月刑度同時,特別宣告緩刑二年,讓王女在緩刑期間,免除刑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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