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猴服務費糾紛 想分和解金 徵信社敗訴
自由時報 2009/05/26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陳姓女子,委託台北市一家徵信社捉姦成功,陳女丈夫以100萬元和解,但陳女只付6萬2850元抓猴服務費,徵信社一狀告到苗栗地方法院,請求依約定給付和解金的4成作為報酬。
陳女反駁說,雙方約定拿到和解金才給錢,但丈夫至今未實現承諾,分文未得。法官調查屬實,判決陳女只須再付給與業者約定的酬勞差額5萬7150元即可。
徵信社指控陳女在97年9月5日委託捉姦,雙方訂有委託書,約定給付徵信服務費12萬元,9月24日事成結案,陳女當天與丈夫簽立和解書,並給徵信社一份協議書,約定應再給付和解金額100萬元中的40%,即40萬元給徵信社,但陳女只付6萬2850元,還差45萬7150元。
陳女告訴法官,97年9月24日與業者前往新竹某汽車旅館準備捉姦,對方要求先寫協議書,否則不願幫忙,她迫於形勢才寫協議書,但事後她並未獲得分文賠償,老公的情婦也沒有與她和解。
法官認為陳女獲得賠償之前,徵信社尚無請求付款的權利,陳女至今未獲得任何賠償,業者要求給付40萬元勞務酬勞,不應准許,但陳女須給付12萬元的服務費差額5萬7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