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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媒合 不得有營業行為

【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9.07.30

8月1日起,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再有營業行為,同時不得刊登廣告,違者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以後「外籍新娘」、「某某國新娘」的廣告市招,將不可以再出現。

為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政策,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1項,與第76條第1款規定,公司或商號不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但為保障現行業者權益,同法第61條規定,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的公司及商號,自97年8月1日起,給予1年緩衝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上午表示,一年緩衝期即將屆滿,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的婚姻媒合業者,僅可繼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至98年7月31日止,提醒相關業者注意此項規定避免受罰。違者將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移民署強調,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若有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罰鍰。為避免業者持續非法經營,移民署將透過各項查察機制,針對違法行為加強取締。

移民署同時提醒有意尋找外國對象的民眾,可洽詢經移民署許可的公益法人介紹婚姻對象,並多比較各家服務才有保障,目前獲移民署許可的公益法人計有11家,相關資訊可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頁中的「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點閱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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