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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作證 夫施暴判離

【聯合報╱記者范榮達、胡蓬生╱苗栗報導】 2009.09.01

吳姓男子施暴妻女,有時還會趕妻女出門讓她們流落公園夜宿,11歲女兒在法庭作證,「爸媽有好幾次吵架很兇,都是我報警的」,法官聽了也於心不忍,昨天判准離婚,女兒監護權歸媽媽。

11歲女兒作證說,爸爸(44歲)會喝酒,喝酒後愛罵人,常跟媽媽(42歲)要錢,爸爸常把鑰匙藏起來,不讓媽媽騎車、開車,怕媽媽會跑掉,她跟媽媽半夜沒有拿行李,被趕出門很多次,有時候要等好幾天,爸爸不生氣才可以回家。

她表示,爸媽每次吵架都吵得很兇,有好幾次都是她報警的,媽媽會比暗號,她去打「110」。

吳姓男子與林姓妻子在苗栗縣經營花店,吳姓男子昨天仍在店內幫忙,妻子低調說,丈夫不是壞人,只是比較情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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