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遭家暴子女得不扶養施暴父母
【經濟日報、中央社╱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2009.11.06
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表示,主要是避免曾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罪的子女,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 (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中央社台北5日電】「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民法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父母若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侵害子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現行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草案增訂,受扶養權利者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若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者,負扶養義務者也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草案條文,若父母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子女的直系血親,或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子女的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外,現行刑法有「遺棄罪」規定,修法草案也增訂但書。草案規定,無自救力之人曾對扶養義務人犯殺人未遂、性侵害或虐待等罪,或曾無正當理由未扶養扶養義務人超過2年,且情節重大者,都不處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現行民法與刑法的規定,對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允許受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