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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控家暴訴離 妻:他不能人道

【聯合報╱記者曹敏╱高雄報導】 2009.11.30

高雄縣一對靠媒妁之言結婚的夫妻,新婚期間便打打鬧鬧,吳姓丈夫還一度持驗傷單到法院控告妻子對他家暴,並據以訴請離婚;妻子反指他不能人道。高雄地院法官認吳姓男子傷勢並不嚴重,駁回他的請求。

吳姓男子告訴指出,他們夫妻結婚僅約二年,婚後第三天,他發現訂婚喜餅竟然還沒送,便表示「喜餅放太久會壞掉」,妻子聽了不高興就打他;前年12月,妻子又細故將他抓傷。此外,他並指控妻子偷拿他的錢。

吳姓男子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並且向妻子求償50萬元。

妻子反駁道,丈夫沒有性能力,但婚前卻沒有告訴他;婚後家裡很亂,丈夫都不整理,導致他們有長達三個月的時間睡在客廳,後來丈夫並將她趕出家門。

「要離婚可以,但是,應該賠錢的人是他!」妻子表示,嫁給一個不能人道的丈夫,她忍受的痛苦才多呢。她並否認抓傷丈夫,否認偷丈夫的錢。

法官認為,夫妻爭吵,在所難免,原告吳姓男子指控遭妻子毆打,也不過才兩次,從驗傷單看來傷勢並不嚴重,且他無法證明是妻子所傷,也難怪他聲請保護令被駁回。

法官說,夫妻發生爭執,並非單方所為,且兩人目前的分居狀態,是吳姓男子造成,他應對婚姻的破綻負主要責任,因此駁回他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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