枕邊人成凶手 學者:應加強安全性措施
中央社 2009/11/27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7日電)枕邊人成凶手,保護令有效果嗎?近年來因家暴致重大傷亡,其中不乏已聲請保護令者。學者今天指出,警察、社工及法令對家暴的認知及安全性措施不足,使憾事一再重演,應加強。
今年5 月,在苗栗發生邱姓男子與已獲保護令的秦姓前妻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手續,邱男因不滿前妻對子女扶養條件反覆,在戶政事務所內持刀殺死前妻,震驚社會各界。類似社會案件層出不窮,台灣防暴聯盟上午召開「來不及的保護」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討論。
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90年全年受理家暴案件共 4萬3498件,97年已8萬4105件,成長近1倍,家暴案件愈來愈普遍。
暨南國際大學社工系教授王珮玲表示,檢視94年到96年的刑事判決及家暴通知單、保護令,共有80件重大傷亡刑事案件,凶手就是親密愛人,其中只有1 件有申請保護令;98年1 月至今發生33件,14件有保護令,顯示民眾對保護令的認識不足。
王珮玲指出,分析這些重大案件,很多案件發生時機在於受暴者剛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初生效或保護令屆滿,甚至有很多加暴者無視於保護令,拒絕搬離,騷擾、跟蹤,最後玉石俱焚。她強調,「聲請、獲核發保護令不等於安全,也不等於結案」。
長期對家暴受暴者心理輔導、鑑定的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創會秘書長盧美凡表示,統計發現,保護令對超過一半「只敢對家人施暴」的無前科民眾是有效的,但對有前科的加暴者來說,「保護令只是一張紙」,甚至可能激怒加暴者,做出更激烈的暴行。
如何減少家暴案件產生,增加保護令效力?王珮玲建議,警察、社工及法官應善用緊急保護令,主動追蹤、關懷,有高危險加暴風險的受暴者,更應主動安置,還要考慮修法延長保護令效期,「要多一些關心及安全性措施」。
盧美凡表示,受暴者應認知「被家暴不是家醜,公權力可以強力介入」,應該勇於求助,法令也要增訂對加暴人的強制治療及立即羈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