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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協議離婚 不能索贍養費

蘋果日報 2010/09/20

讀者小貞問:
我先生是大學教授,因他與博士班女學生外遇,今年五月,我與他離婚,八月完成戶政登記。一子一女由他照顧,但他想把女兒交我照顧。協議離婚過程中,因我一時氣憤,沒有向他索取瞻養費,這是我最大的遺憾。現在已離婚,我可以再向前夫索取瞻養費嗎?若小孩都給前夫,我仍可索取瞻養費嗎?

律師黃秀惠答:
依《民法》第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法令規定,只有裁判離婚時,才可要求給付贍養費,若是協議離婚,就沒有此規定,除非雙方自行協議贍養費金額。
雙方已協議離婚,小貞不能回頭再要求前夫給付贍養費,目前小貞只能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剩下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前夫的剩餘財產比妳多,妳就可要求分配。

可要求小孩扶養費
注意,請求權在離婚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還有雙方協議離婚時,若已註明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得再請求。
贍養費和是否扶養小孩沒有任何關係,反而是扶養孩子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分擔扶養費,如果妳負責照顧女兒,就可要求前夫給付女兒的扶養費,但相對妳也要分擔兒子的扶養費,但如果協議離婚時另約定,就依約定辦理。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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