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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明信片辱情敵 女判拘役

中央社 2010/09/21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王姓女子與男友發生感情糾紛,懷疑與闕姓女子有關,竟寄明信片給闕女父母,指闕女與人通姦,且恐嚇闕女同事,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判王女拘役110天、得易科罰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年51歲的王姓女子因與林姓男子發生感情糾紛,懷疑與闕姓女子有關,竟於去年12月間寄2張明信片給闕女父母,告訴對方「令千金與人通姦」、「當第三者會遭天譴」,並指闕女「別假貞潔、大小通吃、已非處女」。

此外,王姓女子並遷怒闕女同事,寄送簡訊恐嚇對方「會讓你死得很難看」、「會請人拜訪你」,造成闕女與同事困擾,提起告訴。

台北地院審理,合議庭審酌被告將明信片寄給闕女以外之人,且明信片文字,郵差及一般人都能見聞,認為王女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已構成加重誹謗。並審酌被告因感情問題一時失慮,毀損闕女名譽並造成闕女同事心生恐懼,以加重誹謗罪及恐嚇罪判刑王女拘役110 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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