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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仍有權分遺產

工商時報 2010/10/05【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王永慶遺產繼承人在上周已繳稅完畢,等王永慶名下送入國稅局實物抵繳的土地,完成過戶給國有財產局之後 ,繼承人即可以分相關遺產,不過,王永慶四房的子女仍在進行身分確認官司中,法界人士表示,非婚生子女只要證明親子關係,未來依然有權請求遺產返還。

富豪婚外情生子之新聞時所聞,有些在富豪非婚生子女在生前就已認祖歸宗,自然在富豪身後自然和婚生子女一樣取得繼承權,但是有些人就沒有那麼順利,不過,法界人士指出,這些都不會影響到繼承權。

宏觀財務顧問平台財務顧問王澤仁表示,若遺產已經分配完畢後,才有繼承人主張繼承權,現有繼承人仍必須返還,若現有繼承人不願意返還新繼承人之應繼分,就會侵害到這位繼承人的繼承權;這位新繼承人可以對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

法界人士指出,此是依造《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至於原先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其實是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退回的。不過,王澤仁提醒納稅義務人要留意申請退回的時間。因為依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此外,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2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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