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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加拿大鬧離婚 連墓園也要爭

自由時報 2010/10/09

〔本報駐加特派記者張伶銖/溫哥華8日報導〕一對不愁吃穿的台灣夫妻,移民加拿大10多年後,先生得知愛妻劈腿跳舞老師,妻子竟藉家暴名義報警,讓他一度入獄3天,繳足近300萬台幣保證金才重獲自由身,而兩人離婚爭產官司纏訟近3年,光律師費就花了台幣500萬元,還沒完沒了,在溫哥華成為華人間熱門話題。

這名台灣男子向記者透露,婚後移民溫哥華10多年,憑著父母留給他的祖產,及早年積蓄,和妻子間生活闊綽,過著無憂無慮的日子,妻子有一整櫃的Prada 及LV等名牌皮包,一個月還給她新台幣24萬元花用。

妻外遇控家暴 夫一度入獄

他說,由於台北的老家事多,他是獨子需代表家族掃墓,經常要來往兩地,卻疏忽了妻子的轉變,3年前回到溫哥華,目睹妻子外遇,動手打了她一巴掌,妻子竟以家暴名義報警,他因此被起訴,幾經波折才無罪釋放。

他表示,妻子後來與外遇對象在一起,連親生的一對子女也不要,他取得子女監護權,每天為子女煮飯,送孩子上下學,過著「家庭煮夫」的生活。

男子最近忙著到溫哥華法院出庭,以為離婚分產官司已接近完成,沒想到妻子的律師指出,他在台灣有一筆約3千萬的土地資產,要求加入計算分產的總資產,他喊冤說,這筆土地根本是家族墓園,土地屬家族成員所有,他就算有持分,土地也不可能出售。

加拿大無通姦罪,沒有捉姦在床這種事,不管丈夫或妻子外遇,要不就選擇原諒對方,要不就離婚,像有資產的台灣夫妻,發生這種事通常不會協議離婚,而是各自請律師,對簿公堂爭取該有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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